第一条 为适应集团公司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员工队伍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聘的原则: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机构定员编制录用的原则,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公开竞聘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当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出现缺员时,部门应根据机构定员编制,书面提出本部门补充人员计划和缺员岗位人员须具备的专业任职资格条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第四条 根据部门提报的补充人员计划,经人力资源管理部研究同意,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部长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后,确定招聘方案。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招聘领导小组,负责招聘计划、方案的审定;研究、解决招聘工作的重要问题;监督、检查、指导招聘工作;确定录用人选。
招聘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党委书记
副组长:集团公司分管领导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部长
组员:补员部门负责人、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
同时成立由若干外聘专家为主要成员的考评小组,负责应聘人员的笔试和答辩工作。人力资源管理部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应聘机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2、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应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热爱应聘岗位工作;
4、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5、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一般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6、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
7、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机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招聘,原则上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但对个别专业性强、集团公司又无合适人选的岗位,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招聘程序主要包括发布招聘文件、报名、资格审查、笔试、答辩、组织考核、聘用。
第九条 发布招聘文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通过相应方式公布招聘职位、岗位标准、报名条件、招聘程序、报名时间、方式及有关要求。
第十条 报名:凡是符合招聘岗位报名条件的人员,个人自荐或所在单位推荐,按招聘文件要求的报名方式报名。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根据公布的岗位标准和报名条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招聘岗位的五倍(至少三倍),方可实施招聘。
第十二条 竞聘过程分为笔试、答辩、考核。其中笔试成绩权重45%,答辩成绩权重35%,考核成绩权重20%。
第十三条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政治理论、专业知识、政策法规的掌握和运用水平。
1、命题。集团公司建立集团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应试题库。招聘时,由专家考评小组从题库中随机抽选试题。
2、笔试。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组织应聘的人员在指定的地点、时间进行笔试。
3、阅卷评分。由专家考评小组成员进行阅卷评分,并公布笔试成绩。
第十四条 答辩:取笔试成绩前5名(至少前3名)应聘者参加答辩,由专家考评小组负责答辩评分工作,并当场公布答辩成绩。答辩主要测试应聘者综合素质、应变能力、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考核:取笔试、答辩后综合加权成绩前2名作为考核对象。由补员部门负责人任组长,人力资源管理部派员任副组长,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其中补员部门考核评价权重60%,被考核人原单位考核评价权重40%。
第十六条 加权综合笔试、答辩和考核得分,对应聘者进行排名。原则上确定综合成绩第一名为录用人选。若推荐录用综合成绩第二名的,须向招聘领导小组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聘用。对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聘用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办理手续,试用3个月。试用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工资由新单位列支。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权限办理聘用手续。经考核,不合格者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